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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7:止损线非安全线,投资理财勿轻心-凯发官网入口首页

2024-04-17

 

 

案情简介: a先生反映,其在b证券公司购买了资管产品100万元,两年后该产品被清盘,a先生只拿回65万元本金。a先生强调销售人员曾告知产品止损线为0.9元,亏损不会超过10%,但实际亏损已远超10%,因此认为销售人员误导宣传,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额外损失25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一是a先生所签署的《产品合同》已加粗提醒止损线的设置并不是管理人对委托人所能获得最低本金保证,委托人仍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且《风险揭示书》等多份文件已多处提示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查看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未发现销售人员有误导a先生的不当表述。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耐心向a先生解释,一方面引导其正确理解止损线的含义,止损线并非产品安全线,在极端情况下,投资人仍可能面临更大的损失。经了解,产品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在触发止损线时及时采取措施,但基于市场流动性原因,产品以低于止损线的净值完成清算。另一方面告知其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已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产品合同》等相关文件,文件中多处都有进行风险揭示,且其本人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口头确认知晓合同内容与风险,并自主决定参与投资和自行承担风险。因此,a先生作为一名合格投资者,应对自身投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提醒其后续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合同,详细了解产品风险。 

经多次沟通协调,鉴于a先生无法提供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证据,其要求公司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且证券公司已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无法支持a先生的诉求,因此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案件启示: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落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这意味着,理财市场已进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新阶段。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理性投资,买者自负。投资者应提升自身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将购买理财的方式从以往低头闭眼转变为抬头睁眼,在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合同等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风险情况等关键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 

二是适当销售,卖者尽责。证券公司应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把说明告知、风险揭示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格式条款中增加投资者义务或风险承受的条款,应将字体加粗放大,或作其他特别标识对投资者进行提示,同时主动向投资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尤其是特殊人群、高风险产品都需进行个性化的告知方案设计,以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确保投资者在知悉产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作出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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